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
- 債權人
-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虬曼
- 債務人
-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債權人地址欄關於「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