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掏寶有限公司、李大維、一七二有限公司、胖胖有限公司、玉瓊國際有限公司、中麒國際有限公司、陳瑞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大維即麒麟企業社 債 務 人 掏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債 務 人 一七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債 務 人 胖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債 務 人 玉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債 務 人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瑞滿 人 債 務 人 大補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大維 人 之7 居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 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315,2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