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坤禧、黃政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倍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禧 債 務 人 黃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5,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3年2 月1日共165,000元部分,因債務人已清償20,000元故請求145,000元部份為有理由,又其餘請求金額到期日尚未屆至, 債權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