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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陳美麗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懷對大山
  • 被告
    大山企業社法人朱有宏朱國承朱國瑄朱國任大山企業社、朱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58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大山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陳美麗 人 債 務 人 朱有宏 債 務 人 朱國承 債 務 人 朱國瑄 債 務 人 朱國任 一、債務人大山企業社、朱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589,5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大山 企業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朱國承、朱國瑄、朱國任、陳美麗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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