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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泰寧鄭雅菁即菁美學沙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郭泰寧 債 務 人 鄭雅菁即菁美學沙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7,813元,及其中㈠新台幣3,3 73元,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84,440元,自民國113 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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