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2月24日 1,185元 CSA0000000 002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5月31日 2,472元 CSA0000000 003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93元 CSA0000000 004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12月31日 148元 CSA0000000 005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1元 CSA0000000 006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09年3月31日 972元 CSA0000000 007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竹村分行 112年3月31日 1,170元 CS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