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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43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林麗卿即上沅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上沅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上沅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3年10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司185字第11310003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收據聯影本、監察人審查書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上沅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等影本為證。惟查,上沅有限向稅捐機關所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113年12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營字第1132572021號函附卷可參,既上沅有限公司清算申報事項,尚未經稅捐機關核定,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上沅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捐機關核定後,方得聲請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4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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