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依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桂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26日自第三人巨 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現投保於大寶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其係設址高雄市岡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又本院已無其他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