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683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UYIN WULANDARI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函查債務人UYIN WULANDARI外人居停留資料,經查債務人受僱於第三人李燕伶,債務人對第三人有薪資債權,其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