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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67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歐峵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歐峵源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投保於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其登記地址為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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