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48號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代理人
- 葉玉琴
- 債務人
- 國煦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堂
- 債務人
- 李樹志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呂明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樹志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胡玉堂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胡玉堂已於聲請前 之民國97年4月29日死亡,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債務人李樹志、呂明偉之戶籍地址分別位於高雄市及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擇一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