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玟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李玟霆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哲綸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哲綸於威寶工作室、博塏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於臺北市松山區、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