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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470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揚陞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聖樺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聖樺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債權人對債務人章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聖樺興業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次查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日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章傑等為強制執行,惟查前揭債務人章傑業已於執行前之102年12月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前揭債務人章傑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該債務人章傑之聲請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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