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曾侑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8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侑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原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查債務人早於民國113年1月5日自該第三 人退保,本院已無可供執行之標的。而債權人未具體指明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然查債務人之住所設在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資料在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