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鄭聰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05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之存款債權等。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自新瑞宅配股份有 限公司退保(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則顯無從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