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杜金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787號 債 權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惠芬(歿)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6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10513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對 債務人吳蕙芬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12 年7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