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燕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高繹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94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燕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繹登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怡葶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之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又按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址、住所均係在臺南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