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534號
- 債權人
-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興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嘉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嘉楓之薪資,惟第三人昌達通運(股)公司登記地在苗栗縣頭份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