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曾御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6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御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順同有限公司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戶資料。然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自第三人順同有限公司公司退保,現無勞保資料,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