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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8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樟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賢福
債務人
林賢棟(民國104年7月8日死亡)

林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林賢福、林賢棟、林美滿之保險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林賢棟已死亡,並無住居所;債務人林賢福係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債務人林美滿係設籍於新北市深坑區,應推定前述戶籍址為各債務人之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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