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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94號

清償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徐智秋 住○○市○○區○○里00鄰○○○路0 00○0號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振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徐智秋等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分別在桃園市楊梅區、桃園市觀音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9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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