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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703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債權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債務人
WILSON RUIZ URMA威爾森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住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寶山鄉研發二路

            1號3樓(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居新竹市○區○○○○○街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神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本院於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7626號)執行相同標的時,經該第三人陳報債務人薪資債權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254號執行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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