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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0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債 務 人 劉適逢即劉智遠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就執行標的上新人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薪資債權部分,因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已自該公司退保,此部分標的不予執行, 另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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