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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48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設同上
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奕宏
債務人
張羽霖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羽霖所有之薪資、存款等債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已自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另投保於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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