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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債權人
董庭緁
債務人
陳錦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據查債務人已自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庶民生活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翰伸人力實業有限公司、勁順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迪曼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最新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桃園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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