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830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江秀真
- 債務人
- 陳喜英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 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喜英所有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據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債務人之薪資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9號執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