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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491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債權人
吳○○ 住台北市○○區○○路0段0巷0弄3
債權人
之2
號2樓
居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鄧○○  住新竹縣○○市○○○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鄧○○於全球支援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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