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淑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 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查有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第三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