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67號 債 權 人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玖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黃健嘉 人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玖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黃健嘉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立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板橋區及桃園市楊梅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玖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債務人黃健嘉最新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