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艾伶
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廖宏武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艿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理人
董家榮
第三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