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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煜奇
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曹𦓻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0字第1450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22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用,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醫療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件,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二件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其中一件,依債務人所提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出具保單查詢結果,其保單價值為47,586元,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7.機車(車號000-000),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分實益,不處分。

8.現金45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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