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郭倍廷、賴進淵、伍維洪、陳佳文、呂豫文、吳統雄、宋耀明、苗豐強、葉啓棟、葉佳紋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𦓻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正暐、星展、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曉雯、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煜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煜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 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0字第1450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22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用, 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醫療險),處分 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件,處分方式:債務 人陳報該二件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其中一件,依債務人所提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出 具保單查詢結果,其保單價值為47,586元,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 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7.機車(車號000-000),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 分實益,不處分。 8.現金45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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