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郭倍廷、賴進淵、伍維洪、陳佳文、呂豫文、吳統雄、宋耀明、苗豐強、葉啓棟、葉佳紋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曹𦓻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正暐星展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唐曉雯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煜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煜奇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 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4年4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3司執消債清30字第1450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 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22元,處分方式:不敷手續費用, 故不處分。 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醫療險),處分 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件,處分方式:債務 人陳報該二件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其中一件,依債務人所提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5日出 具保單查詢結果,其保單價值為47,586元,不解約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5.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險) ,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件(公司團體保 險),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保單無解約金,故不處分。 7.機車(車號000-000),處分方式:認車齡已久,無處 分實益,不處分。 8.現金45萬元,處分方式: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