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 聲 請 人
- 即債務人
- 徐煜奇
-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 理 人 曹𦓻峸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 理 人 莊正暐
- 蕭雅茹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 理 人 陳正欽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 理 人 唐曉雯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豐強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關 係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EN YU CHIH EUGENE (陳昱志)
- 相 對 人
- 即債權人
-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