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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杜照美
關係人
吉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照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杜照美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相對人杜照美、關係人吉鷗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所負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杜照美與關係人吉鷗企業有限公司於112年6月27日共同簽發面額4,800,000元本票予聲請人,然本票到期日113年9月4日已屆至,不為清償,尚積欠2,930,000元(不含法務費、延滯息、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應收展期餘額表、分期付款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0月24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55字第4182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上橫坑段  880-48 2,009.0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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