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林明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明暘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有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 庭總會決議(三)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明暘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 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案外人靖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1日共同 簽發面額7,080,000元、到期日113年1月4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目前尚欠本金4,918,000 元,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送達後,相對人具狀陳述有1,000,000元押金可供扣除、本票金額與借款金額不符、另 聲請確定債權不存在等語。因聲請人所提本票影本,業已屆期,至於票款金額之實體上爭執,依上開規定,自非本程序所得審酌。綜上,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