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增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徐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1日將本 案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又於105年8月26日將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三件可憑,據此聲請人已依法取得對相對人之債權,合先陳明。 ㈡、查相對人現設籍於「新竹市北區國華街69號」,即新竹○○○○○ ○○○,顯示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送達,聲 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三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件、通知函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該等文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在監押及入出境資料,經核屬實,相對人未在監或出境,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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