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0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聲請人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
法定代理人
游繡華
相對人
呂錦祥
相對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玄九天玄女娘娘弘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呂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慈玄濟世靈修中心與相對人呂錦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玄九天玄女娘娘弘道協會間請求返還財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44號提存書、107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22號民事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04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