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傳獻、西班牙商、ELOY RUIZ MONT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相 對 人 西班牙商 Solaria Ingenieria y Construccion 法定代理人 ELOY RUIZ MONTAÑES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1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 提供新臺幣2,81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存字第712號提存書、同意書、公證書及駐西班牙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文件等為證,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68號假處分事件、110年度存字第712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 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業經公證,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