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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被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沄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802,9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2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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