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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沄蓁律師
被告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聖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30,361,59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0,504元,尚應補繳48,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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