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廷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沄蓁律師
- 被告
- 世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學聖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30,361,59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0,504元,尚應補繳48,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