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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哲瑜

上訴人
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

民國115年7月15日所為113年度建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5,594,521元

(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9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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