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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楊明箴蔡欣怡林宗穎

  • 當事人
    掏寶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掏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抗 告 人 一七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維 抗 告 人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瑞滿 抗 告 人 李中麟 抗 告 人 李中麒 相 對 人 林展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抗告人李中麒姓名及住所,應補充更正為:「抗告人 李中麒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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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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