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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明箴蔡欣怡林宗穎

抗告人
掏寶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抗告人
人 李大維
抗告人
一七二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抗告人
人 李大維
抗告人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抗告人
人 陳瑞滿
抗告人
李中麟
抗告人
李中麒
相對人
林展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抗告人李中麒姓名及住所,應補充更正為:「抗告人 李中麒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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