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號
- 抗告人
- 掏寶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李大維
- 抗告人
- 一七二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李大維
- 抗告人
- 中麒國際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陳瑞滿
- 抗告人
- 李中麟
- 抗告人
- 李中麒
- 相對人
- 林展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抗告人李中麒姓名及住所,應補充更正為:「抗告人 李中麒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