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蘇淵宏、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淵宏 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東輝 相 對 人 上昊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水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