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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DINH VAN DUC(丁文德)
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法扶)
相對人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丁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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