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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馮芊瑞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相對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相對人
吳昭龍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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