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馮芊瑞、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薛銀陞、吳昭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馮芊瑞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相 對 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薛銀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相 對 人 吳昭龍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0年度重勞訴字 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