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芳芷、財團法人新代教育基金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芳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代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芳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代教育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八條之內容,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四次董事 會會議決議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112年12月21日府教社字第1120195027號函、董 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8條,係修正董事之任期,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 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原捐助章程第3條之內容部分,其中修正 後第3條該條係修正捐助財產總額及來源等,核非屬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三條 本會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整;種類及金額如下: 一、捐助財產:現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二、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88,000股,計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整。 三、本會除原始之捐助,並得繼續接受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界之捐助,他人捐助時得由捐贈人指定將全部或部分捐贈列入財產總額;如捐贈人未指定時,得由董事會決定捐助款項是否列入資產總額或應用於符合本會創設目的之活動。 四、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辦理,以法人的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