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范芳安(原姓名林鑫慧即林紫秦)
- 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法扶律師)
- 號7樓之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陳報最高學歷,說明113年11月30日至隆騰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退保之原因為何?現是否已尋得工作?並提出新任公司在
職證明書、自任職月份起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
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
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
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
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如尚未尋得工作,請說明何以負
擔更生程序之清償?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
六、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租屋津貼補助
、(中)低收入戶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1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十、請說明聲請人112年出國1次、113年出國近半個月之原因?出
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
擔出國花費?
十一、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
人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