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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宇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臨時工
    ,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雇主為何人、每日薪資
    、每月薪資、每月工作日數。
九、聲請人如主張目前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詳細說明為何
    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聲請人先前任職於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固定收入
    ,自該公司離職改從事臨時工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十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金額、原因(車
      貸、銀行貸款為債務而非生活支出,不應列入),如每月
      必要支出逾17,076元,應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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