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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戎華
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明箴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擔保債權人為何人?擔保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汽、機車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清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108年至今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108年至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總額及淨收入、營業支出情形。並請說明聲請人於108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中,為何領有「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聲請人是否為亞通利大公司董事、經理、負責人或股東?如係股東,提出持有亞通利大公司股票張數及其價值之相關資料?如係經營者,提出亞通利大公司相關營業稅申報資料?及說明112年度未領有前述營利所得之原因。

八、請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中,所列之「財交所得」之原因、資金來源、所得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聲請人先前任職於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較高,請說明離職改從事較低薪資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21,909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6歲(67年生),且目前任職於「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保投保薪資45,800元、就業保險投保薪資72,800元,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負擔父母親扶養費?如有,請說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各為多少(若未支出,不得列入)?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父母親之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父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父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

十四、聲請人陳報居所於「新竹縣竹北市」,請說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8,960元提列之原因?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計算式為何?

十六、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七、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八、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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