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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其祿
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民國113年4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聲請人擔任翔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敬公司)之董事
    ,為公司法第8條之公司負責人,請提出該公司聲請清算前1
    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聲請人尚未達強制退休年齡,倘聲請人目前無業或每月收入
    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六、聲請人於111年間名下尚有翔敬公司價值約7,160,000元之股
    票,請陳報股票餘額、現值等相關資料。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各類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具體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
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
    仍應補正。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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