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瑞德
- 代理人
-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程序,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低收入戶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七、請陳報聲請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為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
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108年出國一次之原因為何?出國之花費數額
為多少?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罹患帕金森氏症診斷證明書及看診收據等證
明,並說明目前收入、支出狀況是否同調解程序所陳報(目
前無工作、生活開銷由家人支應)?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1年7月24日至113年
7月23日)之收入、支出財產狀況,並陳報112年3月30日自訊
達遠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之原因為何?退保前之薪資
狀況為何?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
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